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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洛:為宗教和信仰自由一辯

在猴子審判庭上。左:戴洛,右:布萊恩
在猴子審判庭上。左:戴洛,右:布萊恩

1920年代初,美國教會勢力領袖政客布萊恩(William Bryan)及馬丁(T. T. Martin)等,發動了一場反進化論運動,並推動各州進行許多相關立法。直至1925年,他們已成功爭取了15個州進行禁止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立法程序。

1925年3月21日,田納西州州長布特勒 (John Butler) 正式簽署法案,禁止任何公立學校教導任何否定聖經中「創造論」的理論,以及禁止教導「進化論」,此法被稱為《布特勒法》。1925年5月7日,田納西州政府向法院提出起訴,指控在德頓小鎮(Dayton)內一名年青高中生物老師斯科普斯(John Scopes)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違反該州法律,法院決定於7月10日開庭審理。

案件轟動整個美國,教會勢力前來小鎮聲援,教授、科學家等另一陣型也來支持,加上傳媒熱烈追訪,令人口只有千多人的小鎮頓時熱鬧起來。案件審訊全程由收音機廣播到全美國,布萊恩代表控方出庭,辯方律師由戴洛(Clarence Darrow)代表。審訊期間,兩人針鋒相對,漸漸成為一場進化論與創造論、科學與宗教、無神論與基督教的世紀大辯論。經過11天的激烈辯論後,7月21日,法院宣判斯科普斯有罪,但只輕判罰款 $100元。

布萊恩只能享受教會勢力短暫的讚譽,他於判決後6日就死於睡夢中。而戴洛則贏到了全國非教會公眾的熱烈掌聲。

此案成為全球最著名的審判之一,被稱為「猴子審判」(The Monkey Trial),是反現代宗教裁判的著名案例,是理性與愚昧、科學與宗教在法律領域內的一次重大較量,在法律史、思想史上都具有非凡的意義。「猴子審判」雖然未能阻止進化論與神創論之間無止境的辯論,卻是反進化論者的一大挫折。15個正進行立法的州份,最後只有2個州成功立法。直至1967年,田納西州取消了《布特勒法》;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所有類似的反進化論的立法違憲。

1955年,事件被改編成為著名話劇《承受清風》(Inherit the Wind),至今已被翻譯成三十多種文字,並數度拍成電影,於世界各地上演。

以下是戴洛在審判當中(1925年7月13日)其中一段辯詞。


這項立法及其他足以捏造人類罪名的法規是無效的,因為它抵觸了第十三節、第十二節和第三節。這是我必須特別聲明的。

閣下,第十二節提出:州方應扶植科學、文藝和學術。

閣下,我試著不對自己不相信的東西爭論不休,除非我被逼到了角落。我想總檢察官給它的解釋是正確的,而庭上這一點,使得你的解釋更正確。我不相信法規--某些足以啟發並教育田納西青年的法規,會因為立法機關視其不應當通過,而被視為違法。

憲法下的州政府要從事於教育和學校事業,它必須要從事於教授工作。而基於此,它必須教授真理--無論如何也應該--要有很多人去做其他工作,它要教授文藝和科學。

我的朋友曾倡議文學和科學可能衝突。我看不出來,這是另一個問題。但是這已超出了田納西州的政策。

但是若用它來解釋這項憲法,那只能指出這純粹是州政府的表示,你不能稱它無效。而我要堅持說它是無效的,因為它抵觸了第三節。該節開頭寫著:「信仰自由的權力。」

閣下,世界上沒有一個法院,會光以文字就想要伸張法律的精神。我在哪裡讀過--記不清在哪裡說--文字會殺人,而精神給人生命。我想是來自於《和平王子》一書的話。我確實讀過,但不知在哪裡。

假如憲法這項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不能被精神支持的話,也決不可能光以文字就可以支持得了。

它是甚麼意思?甚麼意思?我知道兩個人只能像路上的夥伴一樣,保持某些距離而同行。他們只能同行幾條街,然後分道揚鑣。人類心靈亦是如此。當然他們必須是自由的。

正統派可能被局限住,所以不能有不同的想法,可能一點也不行。而兩個自由的心靈卻是會合而不同的。

世上沒有兩個人像機器般相同,或有完全一樣的經驗;而由其對經驗的解釋,乃導出他們的生命觀念和哲學。

在自由的世界上,不可能把一個人的意見強加在另一個人身上--只有暴君能做到--而他們所提出宗教自由的條款,卻也有意要走上這條險路。

我要再進一步說--沒有別的東西,包括人類,我不知道是否敢說是進化的--還好,這不是學校。既然人是出於塵土--出自大地,就根本沒有東西能像宗教那樣引起不同的意見、苦痛、仇恨、戰爭和殘忍。當然,它也給千百萬人很多的慰藉。

這個世界上過去有多少教義和文化?無人能一一列舉。至少,我說有500種不同的基督教義,他們各自不相同。這些再把異議消到最小程度,直到各自聚集成派。

因為思想就是要不同,而有許多教義老於、或新於基督教義,而世界讓它們共存下去。

它門來來去去,它們各領風騷,然後如大江東去。有些仍然存在,有些可能會永存,但是由於人類的多樣性,它們也自然有多樣性,而田納西的憲法傳統是要把這些宗教問題,留給每個人和他所信仰的東西去處理,也就是要使他自由。

伊斯蘭教徒有權在此地傳教佈道嗎?中國人能把神像帶來此地膜拜嗎?有沒有人可以不論其來處,他所持的教義不管多悠久,或多虛假,田納西州立法院都可以禁止?不可能。

我就了解,田納西的憲法是和傑弗遜所寫的憲法是一致的。既清晰、又簡明,直接鼓勵宗教意識的自由。實際說來,沒有一項可以干涉宗教的自由。是耶,非耶?你說呢?它做了些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