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the content.
:page_with_curl: 目錄

日本禁教敕令

吉利支丹伴天連追放令

這項法令於1587年7月24日由日本戰國時代統治者豐臣秀吉下達,驅逐外國傳教士出境並且將傳教與南蠻貿易嚴厲區分開來,對信仰基督教的大名(即封臣)進行限制,希望他們放棄基督教信仰。「伴天連」是「Padre」的日文舊譯,在葡萄牙語中是神父、傳教士的意思,「追放」是放逐的意思,「吉利支丹」是日本基督教徒的意思。

豐臣秀吉發佈這個法令的原因是部分傳教士大肆擄掠日本男女逼迫其成為奴隸,再經由奴隸買賣將大約五萬人左右的日本年輕男女販賣世界各地牟利。另一方面,基督教勢力正不斷擴大,他擔心吉利支丹發動叛亂,同時基督教教義與神道、佛教的衝突,也促使了豐臣秀吉發佈這個法令。自此奠定了日本禁教的基礎。豐臣秀吉於1596年再次頒令禁教,其後德川幕府於1612年發佈禁教令,又於1633年至1639年連發5道鎖國令,禁止傳教,禁止除長崎外的其他地方與外國人進行貿易活動,完成了日本的鎖國過程。

伴天連追放令的原本出自《松浦家文書》,現藏於長崎縣平戶市的松浦史料博物館。

吉利支丹伴天連追放令

已上

天正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中譯)

驅逐傳教士令

以上

1587年7月24日

排吉利支丹文

豐臣秀吉死後由德川幕府掌權。1614年1月24日,德川幕府頒佈〈排吉利支丹文〉:

日本者神國佛國而尊神敬佛,專仁義之道,匡善惡之法。又說:彼伴天連徒黨,皆反件政令,嫌疑神道,誹謗正法,殘義損善,見有刑人載欣載奔,自拜自禮,以是為宗之本懷,非邪法何哉?實神敵佛敵也,急不禁後世必有國家之患。

(「反件政令」意指反對政府命令的人)

德川幕府厲行禁教,其後日本出現與教徒相關的島原和天草之亂。1633年至1639年間,德川幕府先後發佈了五次鎖國令,禁止大部分外國商船入港。1640年(寬永十七年),卻有來自澳門的葡萄牙船隻抵達長崎,並要求再次通商。日本政府將4名來自澳門的使者及57名隨行人員全部處以「有情之死刑」,燒毀葡萄牙商船,僅讓13名醫師水手僕役乘坐一艘小船返回澳門,轉達日本政府的諭令:

誅耶穌邪徒諭阿媽港

阿媽港之蠢蠻,平素尊天主教,欲弘其邪法於本朝。比年所來之船中,或僱唐船,以載耶穌之徒號伴天連者至於此。蓋是以此教唆我里民,竊有覬覦本朝之志。故大君震怒,捕伴天連及其徒,悉斬之磔之,下令禁之。有信其法者,罪及三族。……阿媽港猶寄事於賣買,匿伴天連於所僱唐船之底來,而微服潛行於郡國。…… 去歲使節至長崎,諭汝國人,向來必無向於本朝,若有再來,悉戮其舯人,以無孑遺云云。而今背其嚴旨,詐乞和平者,重到於此地。官事無監,制令何變。某等謹奉鈞命,不知其它,不敢赦之。即壞其舟,執其徒若干人,梟首長狥於市,其餘者無少長皆誅之。但船子及醫師者,准彼則其罪輕,且欲令汝國覺知此事,故免其死刑,別造小船放還之。使此狀告於本國也。凡阿媽港近鄰首長聞之者,宜仰本朝之德,以察武威之嚴也。

(「阿媽港」指澳門)

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覽》卷183:藤原忠澄《誅耶穌邪徒諭阿媽港》,東京:國書刊行會,明治四十五年,第30頁。

諭大明商船三章

1641年(寬永十八年),日本政府為禁止傳教士匿藏在來自中國的商船,再頒佈《諭大明商船三章》:

吉利支丹以罪惡深重故,其駕舶所來者悉皆斬戮,且其徒自阿媽港發船渡海之事,既停止訖。自今以後,唐船若有載彼徒來,則速斬其身,而同船者亦當伏誅。

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覽》卷183:林羅山《諭大明商船三章》,第34頁。

切支丹禁止の太政官高札

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培里率艦叩關,日方陸續與各國簽訂親善條約,結束長達200多年的鎖國政策。但在1868年(慶應四年/明治元年),仍頒布《五榜(ごぼう)の掲示》(五項公告),當中第三札〈切支丹禁止の太政官高札〉繼續禁教:

太政官高札
(圖片來源:天草羅薩里奧博物館

定  

慶應四年三月  太政官 右之條之堅可相守者也

(中譯:應嚴格遵守禁止基督教儀式及邪教儀式)

直至1873年(明治六年),日本政府因受到西方國家壓力而決定撤去五榜高札,禁教令正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