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之爭相關主要文獻
早於明朝,天主教耶穌會士利瑪竇1582年來華傳教時,允許中國教友繼續傳統的祭天、祭祖、祭孔,這種傳教策略和方式,一直為之後來華傳教的耶穌會士所遵從,被稱為「利瑪竇規矩」。
兩派修會的爭論
最初的「禮儀之爭」由天主教不同修會意見分歧開始。道明會和方濟會於1632年起開始在福建傳教,他們對祭孔祭祖的看法與耶穌會的不同,因而產生衝突。1643年道明會士黎玉範返回歐洲,向聖座傳信部控告耶穌會士,提出「十七問」(Quaesta xvii a Fr. J.B. de Moralez, missionum sinarum procuratore, proposita Romae 1643 S. Congreg. de Prop. Fide (Rome, 1645)),概括如下:
一、中國信徒是否應與其他天主教徒同例,每年舉行認罪及聖餐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不用口津及鹽,以及免除過量之塗油?
三、中國信徒如放債時,是否允許其徵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如系以放債為生,在其皈信天主之後,是否讓其繼續經營此種營業?
四、是否允許中國信徒向社會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他祀祖儀式?
八、在對中國人舉行洗禮之先,應否告其天主教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他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敬孔子,可否用「聖」字?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於皇帝應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對於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舉行彌撒典禮?
隨後便是兩派修會和教廷對「利瑪竇規矩」的一連串爭論和不同措施:
- 1645年(順治二年),教宗英諾森十世通過傳信部發出通諭,禁止一切教徒參與祭祖祀孔之禮。
- 1651年(順治八年),在華耶穌會士衛匡國抵達羅馬呈相反意見書。
- 1656年(順治十三年),教宗亞歷山七世批准「祭祖敬孔」。
- 1674年(康熙十三年),道明會士閔明我上書羅馬反對祭祖。
康熙禁教、容教、再禁教
到了康熙朝代,禮儀之爭演變成中國朝廷與羅馬教廷之間的爭論。康熙(1654-1722)是歷朝皇帝中與天主教會接觸最頻繁的一位。他重視知識分子,十分禮待具備豐富西方知識的傳教士,包括於1669年(康熙八年)八月頒旨平反了在「康熙曆獄」中因曆法之爭而被害的湯若望、南懷仁等,但同時實施禁教,被稱為康熙八年禁教令。《康熙朝實錄》卷三十一記載:
和碩康親王傑書等議覆,南懷仁、李光宏等,呈告楊光先依附鰲拜,捏詞陷人,將歷代所用之洪範五行,稱為《滅蠻經》,致李祖白等各官正法。且推曆候氣、茫然不知。解送儀器,虛縻錢糧。輕改神名。將吉凶顛倒。妄生事端,殃及無辜。援引吳明烜,謊奏授官。捏造無影之事,誣告湯若望謀叛,情罪重大,應擬斬,妻子流徙寧古塔。至供奉天主,係沿伊國舊習,並無為惡實跡。湯若望復通微教師之名,照伊原品賜恤,還給建堂基地,許纘曾等復職。伊等聚會、散給《天學傳概》、及銅像等物,仍行禁止。西洋人栗安黨等,該督撫驛送來京。李祖白等,照原官思恤。流徙子弟取回。有職者復職。李光宏、黃昌、司爾珪、潘盡孝,原降革之職,仍行給還。得㫖:楊光先,理應論死,念其年老、姑從寬免,妻子亦免流徙。栗安黨等二十五人,不必取來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恐直隸各省復立堂入教,仍著嚴行曉諭禁止。餘依議。
《康熙朝實錄》照片來自韓國歷史研究所
(南懷仁於1670年[康熙九年]著有《善惡報略說》中,所記實際與禁教令相反,準確性存疑:「康熙八年八月內。諸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屢次會議天主教事情。屢次具疏云。該臣等會同再議得惡人楊光先。捏詞控告天主教係邪教。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為惡亂行之事。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等語。具奏在案。」)
《善惡報略說》首頁(來自香港天主教教區檔案)
康熙一直積極向南懷仁、張誠、白晉等在京外國傳教士學習外國科技,關係良好。直至1692年(康熙卅一年)正式下旨解禁天主教,被稱為「寬容諭旨」或「寬容敕令」:
禮部等衙門尚書降一級臣顧八代謹題為欽奉上諭事:該臣等會議得,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兵器火炮,差往阿羅素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道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康熙批示:依議。
本手抄本來自梵蒂岡圖書館文獻編號Borg.Cinese 376,原文已失傳,另有手抄本在《熙朝定案》及《正教奉褒》。
自此教會在中國得到蓬勃發展,教徒人數在1701年(康熙四十年)更一度增至二十萬人。
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福建代牧顏璫下達七項禁令,禁止中國禮儀,不准祭祖敬孔:
一、禁用「天」和「上帝」以替代「天主」;
二、禁懸刻有「敬天」字樣的牌匾(此為康熙皇帝御匾上所題之字);
三、不得以1656年教宗亞歷山大七世的敕諭為藉口祭祖祭孔,因當時所依據的材料有問題;
四、不得從事或參與祭祖、祭孔之行為;
五、禁止在祖先牌位上書寫「神主」、「神位」和「靈位」字樣;
六、嚴禁傳播那些能誤導眾人、促進迷信的言論,如稱中國哲學原不違背天主教思想、「太極」即萬物之原的真神、孔子敬鬼神之說的世俗性高於宗教性、《易經》乃集自然與道德教誨之大成的作品;
七、不受古書中無神論和迷信內容的影響。
顏璫的七項禁令,激發了康熙與教宗直接介入中國禮儀的爭論,也掀起中歐兩地的教士及知識分子的論戰。康熙並諭令凡教士非得朝廷准予傳教之印票,及許可服從中國之禮儀者(「利瑪竇規矩」),不得在中國傳教。當時在京耶穌會士均領票。
教宗克勉十一世(Pope Clement XI,1700-1721年在位)於1704年11月20日正式發出禁約,規定: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Deus [God]) 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不成話,所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併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只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已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大禮,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事,連入教之人,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此與異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許入孔子廟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俱不許入孔廟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墳上,或逢弔喪之事,俱不許行禮。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遇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裏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以上我雖如此定奪,中國餘外還有別樣之理,毫無異端,或與異端亦毫不相似者,如齊家治國之道,俱可遵行。今有可行與不可行之禮,俱有教王之使臣定奪。有與天主教不相反者,許行,相反者,拒決斷不許行。
康熙在南巡期間,在揚州、鎮江、南京、蘇州、杭州等地只有部分傳教士來領票,對於不願具結的傳教士,採取嚴厲的措施,下令驅逐出境,並於1707年(康熙四十六年)頒下諭令:
諭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准在中國住,必逐回去。若教化王因此不准爾等傳教,爾等既是出家人,就在中國住著修道。教化王若再怪你們遵利瑪竇,不依教化王的話,教你們回西洋去,朕不教你們回去。倘教化王聽了多羅的話,說你們不遵教化王的話,得罪天主,必定教你們回去,那時朕自然有話說。說你們在中國年久,服朕水土,就如中國人一樣,必不肯打發回去。教化王若說你們有罪,必定教你們回去,朕帶信與他說,徐日昇等在中國服朕水土,山力年久,你必定教他們回去,朕斷不肯將他們活打發回去,將西洋人頭割回去。朕如此帶信去,爾教化王萬一再說,爾等得罪天主,殺了罷。朕就將中國所有西洋人等都查出來,盡行將頭帶回西洋去。設是如此,你們的教化王也就成個教化王了。你們領過票的就如中國人一樣,爾等放心,不要害怕。領票,俟朕回鑾時,在寶塔灣同江寧府方西滿等十一人同賜票。欽此。
1715年,教宗克勉十一世又頒布《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的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所有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否則將被驅逐出教。
康熙五十九年(1721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加以硃批,正式決定禁教:
覽此告示,只可說得西洋人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人等,無一人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告示,竟是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比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
曾一度生氣勃發的傳教事業,自此消沉。康熙亦於頒下禁教令後翌年(1722年)駕崩。
雍正即位後厲行禁教
1723年雍正即位後,在雍正元年,閩浙總督滿保、福建撫巡黃國材就禁教問題聯合用滿文上奏:
為奏聞禁止愚民加入天主教,伏乞聖主明鑒事。
福寧州之福安縣乃山中小縣,靠近大海,據聞有二名西洋人在彼傳教。遂即核查得,入天主教之監生、生員有十餘人,城鄉男女入此教者數百人,城內大鄉建男女天主堂十五處。二名西洋人隱居生員家中,不為人見,不懼知縣禁令。旦為誦經禮拜之日,便聚數百之眾傳教,男女混雜一處,習俗甚惡。故臣等即交付文武官員查出二名西洋人,照例解往廣東之澳門,十五處天主堂或改為書院,或為義學之所,或者各為民祠堂所,依靠該十數名生員監生,曉諭入教愚昧男女,改信邪教,若再有行西洋教者,則將該十數名監生、生員全部黜免治罪,張貼告示嚴加禁止。查得西洋人在各省大府縣內俱建天主堂居住,該西洋人留在京城尚可編製黃曆,(治病及製造東西)(用於雜事)。今其恣意於各省之大府縣內建天主堂或大房宅所居住,不僅於地方百姓無益,且頗頗傳教,蠱惑於人,經年已久,(招至地方之患亦未可料)。(於地方絲毫無益)。伏乞皇上明鑒。西洋人除常住京城外,外省不准西洋人私自居住,或俱送京城或遣返廣東澳門。各省所設天主堂皆予改用,不得再建。此乃關係地方人心之事,臣等謹具奏陳,應否之處,伏乞皇上明裁。為此叩奏。」雍正批示:卿此奏甚是,多為可嘉,著遵照辦理。如此繕本具奏。
《清世宗實錄》記載了雍正元年正式嚴厲執行禁教措施:
「禮部議復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奏,西洋人在各省起蓋天主堂,潛住行教,人心漸被煽惑,毫無裨益。請將各省西洋人,除送京效力外,余俱安插澳門。應如所請。天主堂改為公所,誤入其教者嚴行禁飭。」十二月十七日得旨:「西洋人乃外國之人,各省居住年久,今該督奏請搬移,恐地方之人,妄行擾累,著行文各省督撫,伊等搬移時,或給與半年數月之限,令其搬移。其來京與安插澳門者,委官沿途照看送到,毋使勞苦。」
雍正五年(1727年)4月,葡萄牙使節麥德樂抵達北京,他向雍正提出歸還當時被改為公所(少部分改為廟宇)的天主教堂,以及要求准許傳教士自由傳教。雍正當即發了一道上諭,堅持禁教:
中國有中國之教,西洋有西洋之教。彼西洋之教,不必行於中國,亦如中國之教,豈能行於西洋?如蘇努之子烏爾陳等愚昧不法,背祖宗,違朝廷,甘蹈刑戮而不恤,豈不怪乎?
禮儀之爭的終結
1742年(乾隆七年),教宗本篤十四世頒布《自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同時禁止在華傳教士再討論「禮儀」問題。
清朝歷經康熙、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年代多次下令禁教,直至1842年(道光廿二年)鴉片戰爭後簽訂了《南京條約》,傳教士在洋槍炮的伴隨下再次叩開中國大門。
1932年,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學生參拜靖國神社時不行禮,史稱「上智大學事件」,引起日本軍部強烈反應。廣島主教Johnnes Ross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便翻查教廷歷史,結果發現教廷早於1258年曾頒發一道諭告,允許信徒參加非天主教的儀式,這諭告還較禮儀之爭更早。對非常重視傳統的天主教來說,他們不能漠視通諭。因此經過討論之後,羅馬教廷發佈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參拜行禮,以表示對祖國的熱愛。
這件事成了解決中國禮儀之爭的伏筆。1934年,溥儀出任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亦不顧中華民國的反對,承認滿洲國政權。
1939年,教宗庇護十二世(Pius XII)經傳信部頒佈《眾所周知》諭令 (Plane compertum est / It is surely found):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庇護十二世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
至今,除了一些中國新教徒沒有遵守教宗諭令,依然零星出現打破自己祖先牌位的事件之外,禮儀之爭基本正式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