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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保護傳教條款」

「若是傳教自傳教,帝國主義自帝國主義,各國為甚麼要爭教徒保護權?」
--李春蕃(又名柯柏年,1904 – 1985)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第一次中英鴉片戰爭後)

「第十七款 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內民不得擡價揩勒,遠人勿許強租硬佔,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閑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中法黃埔條約

1844年10月(第一次中英鴉片戰爭後)

「第二十二款 凡佛蘭西人按照第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貯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佛蘭西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佛蘭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人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中國官阻止內地民人高抬租值,佛蘭西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租值。在五口地方,凡佛蘭西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佛蘭西人相宜獲益。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瑞典、挪威與中國《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1847年3月(第一次中英鴉片戰爭後)

「第十七款 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年6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五條 俄國在中國通商海口設立領事官。為查各海口駐紮商船居住規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資護持。領事官與地方官有事相會並行文之例,蓋天主堂、住房並收存貨物房間,俄國與中國會置議買地畝及領事官責任應辦之事,皆照中國與外國所立通商總例辦理。

第八條 天主教原為行善,嗣後中國于安分傳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傳習。若俄國人有由通商處所進內地傳教者,領事官與內地沿邊地方官按照定額查驗執照,果係良民,即行畫押放行,以便稽查。」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二十九款 耶穌基督聖教,又名天主教,原為勸人行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於人。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八款 耶穌聖教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十一款 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准英商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墓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十款 凡大法國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賃房屋及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法國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急院、學房、墳地各項。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大法國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中國官阻止內地民人高抬租值,大法國領事官亦謹防本國人強壓迫受租值。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國人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俾大法國人相宜獲益。倘有中國人將大法國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六款 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諭,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 ,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粗體句子為負責傳譯的法籍傳教士狄拉瑪 DeLamarre 私自添加,原文法文版本條約並無此句)

中普〔德〕通商條約

1861年9月(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後)

「第十款 凡在中國者或崇奉或傳習天主教暨耶穌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

「第四條 是美國人在中國,不得因美國人民異教,稍有欺侮凌虐,嗣後中國人在美國,亦不得因中國人民異教,稍有屈抑苛待,以昭公允。至兩國人之墳墓,均得當一體鄭重保護,不得傷毀。」

中葡北京條約

1887年12月

「第十六款 大西洋國商民在通商各口岸地方買地、租地或租房,為建造房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墓,均按民價公平定議照給。」